民间借贷债务继承
发布时间:2021-01-20 19:30:48
阅读:次
来源:离心泵厂家
林某先后育有子女两人,分别是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关某、与同居人谢某非婚生的女儿刘某。
林某去世后,谢某的母亲杨女士将关某和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林某生前所欠下的60万元债务。
因刘某年幼,谢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关某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以为是一场舍弃亲情、锱铢必较的遗产大战,却未想到,原被告双方上演了一出“一团和气”的“双簧”:谢某当庭认可债务,并表示愿意偿还。
一审法院判决关某与刘某共同返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45万元。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杨女士系刘某的外祖母,双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鉴于本案诉讼发生在刘某与关某继承林某遗产的过程中,杨女士应就借条上林某签字的真实性以及出借相应款项的事实予以举证证明。其次,关某不应该基于刘某一方的自认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由于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杨女士与林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